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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外商投资结构不断优化0齿型垫片

时间:2022/07/21 09:53:35 编辑:

吸收外商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十五”经济体制改革回顾之三十九:

吸收外商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十五”期间,中国政府坚持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成了加入世贸组织的漫长历程,中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并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力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2005年也是中国吸收外资有了长足发展的五年,中国政府将吸收外资作为实现中国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在认真研究全球跨国直接投资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经济发展不同的阶段需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吸收外资政策措施,并通过形式多样的投资促进工作予以积极实施。“十五”期间,全国吸收外资继续保持一定规模,外商投资的结构不断优化。自2001年至2005年11月,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84735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668.82亿美元,分别占改革开放20多年来利用外资总和的34%和43%,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450家已在华投资,部分公司设立了地区总部,目前外商设立的研发机构已经近750家,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贸易领域正在成为外商投资新的热点。

积极合理有效的吸收外资加速了中国参与国际分工的进程,推进了中国开放型经济的形成,促进了中国实现经济跨越式的发展。特别是在近年来,作为中国开放型经济的主力军,外商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十五”前四年,实际使用外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的8.61%,涉外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0.39%,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占全国出口额的54.77%。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采取积极措施,全面履行WTO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的对外开放取得了重大进展,吸收外资政策及投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并大大提高了透明度。为履行入世承诺,2000年和2001年全国人大相继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出口业绩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等方面条款。同时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其中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将近颁布了40多项法规规章、涵盖金融、保险、贸易、分销、物流、商业、通讯、旅游、交通等诸多领域,基本上按期履行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对开放服务贸易的承诺。

“十五“期间,中国各级政府都致力于改善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行政环境、市场环境,努力以更加优良的综合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2004年7月中国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最大限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并对现行的行政许可做了全面的清理,取消了所有没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法制化的新阶段。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其作为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重要内容,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参与了几乎所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为加大执法力度,中国各级政府定期举办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周,利用各种场合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不断提高民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加强外商投资的产业和区域引导,自1986年起,中国政府根据中国发展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鼓励、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实施,对于合理引导外资投向,更好的发挥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根据入世承诺,2002年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再一次进行了调整,扩大开放领域,并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领域。2004年8月中国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一步鼓励外商到中国中西部地区投资。2005年6月中国政府新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为外商扩大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投资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中国政府为提高吸收外资的水平和质量,不断探索新方式,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2001年证监会、原外经贸部共同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A股市场、B股市场上市的条件、程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收购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原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允许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的重组和处置,并对向外商转让金融资产的范围、价值的评估和转让程序做出相应法律规范;2003年原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规定》,借鉴和参考各国风险投资机制及国际通行做法,对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为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进行规范;修订《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对认定地区总部的条件和经营范围做了规范;2003年3月原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对并购涉及的申请程序、资产评估、反垄断审查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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