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负荷

世行央行问诊中小企业贷款动产抵押成最后出路烧结炉

时间:2022/07/26 17:16:05 编辑:

世行央行问诊中小企业贷款 动产抵押成最后出路

世行央行问诊中小企业贷款 动产抵押成最后出路2005-11-13 22:40:35 来源:2005年11月13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分享到:商业银行怎样看待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究竟是什么阻碍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道路?

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共同完成并最新发布的调研报告——《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揭示了这些问题的答案。

2004年6月至12月,央行与世行集团外国投资服务局(FIAS)、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CPDF)共同组成12人课题组,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兰州、沈阳、济南等7个代表东、中、西部区域特征的样本地区进行调研,从92家金融机构、抵押登记机构、担保公司等获得样本。

所谓信贷人权利保护,是指信贷活动中对借贷人(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的保护。“我们的调查研究,实际上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中小企业贷款难到底难在什么地方。”课题组组长、央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说,“我们发现,所有的难题最后全部指向了动产抵押,这是解开死结的唯一出路。”

不能融资的动产

2004年6月,人民银行曾发布一份名为《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的调研报告,指出中小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其总融资成本一般高出法定贷款利率的40%以上。有意思的是,这份报告的主创人员与此次几乎是同一个班子。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力度可谓前所未有,但为什么始终解决不了?”刘萍说,“是缺乏政策支持吗?是金融机构内部制度的问题吗?还是担保机构、登记系统的问题?”上次的调研给课题组昭示了一个更深入解决问题的路径。

为了获得更清晰的答案,课题组联合另外聘请的7名外方专家,在7个样本地区展开实地调研,并发放《中国信贷人权利保护调查问卷》、《中国担保登记调查问卷》。其间,还专门与政府部门、银行、企业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了80场座谈。

87.8%的金融机构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比大企业贷款有更高的违约率;75.5%的金融机构认为,私人企业贷款比国有企业贷款有更高的违约率。

那么,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给银行造成的不良资产究竟有多少?在报告涉及的样本城市中,对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占全部不良资产的比例高达63.9%,其中破产兼并占所有不良资产的50%。“中小企业的客观情况不容乐观,给银行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刘萍说,“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套是解不开的。”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银行往往只有在得到足够的担保物之后才愿意发放贷款。调查数据显示,仅5.6%的小企业成为幸运儿,获得无担保贷款,比大企业低出20个百分点。

而另一方面,对50家信贷机构的访问发现,不动产担保明显更受金融机构的青睐,动产担保仅占12%。与不动产担保的贷款相比,动产担保物的价值与贷款的比率达到170%,不动产的比率则只有145%;相应地,由不动产提供担保的贷款平均利率最低,为5.75%。

但不动产恰恰是中小企业匮乏的。《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动产可以作为抵押物。而事实上,在中国,大约50%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由于法律的限制,存货、应收账款和农业资产等动产不能用于担保,造成15.9亿元的资金闲置,不能形成信贷,对企业融资发挥作用。”课题组成员央行研究局法律处副处长梁冰说。

反观国外,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被看作最有价值的担保物。美国70%的担保来自于动产担保,其中又有来自于应收账款。而在中国,被调查的大部分金融机构均不提供以存货、农产品作担保的融资。

担保交易四原则

“不动产资产是有限的,但法律、政策、银行都盯着不动产,使得抵押贷款的路越走越窄,企业和银行都面临不动产资源的枯竭与对担保过分依赖这个矛盾。”刘萍说,“所有的问题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建立一个简单、高效、低成本的担保交易制度,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所在。”

她认为,一部理想的担保交易法需要四大规则支撑:一是简化设立担保的规则,二是建立明晰和准确的优先权规则,三是建立公开、高效、统一的登记制度,四是建立一个快速、便捷地实现担保权益的执行机制。

世界银行《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对全球145个国家进行横向比较发现,凡是按照四大规则建设的担保交易法律体系,均出现了两个相似的结果:一是信贷规模大幅增长,二是信贷环境更趋完善,违约减少,利差下降。

课题组成员邱海洋介绍,目前,《物权法(草案)》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允许把存货和公路、电网的“收费权”作为担保。但“收费权”主要集中在几个具有高度垄断性的行业,与广大中小企业无缘。因此,报告建议了两种方案:一是在《物权法》中全面扩大可担保物产的范围,以综合性的单一担保物权涵盖所有动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现有的和未来的财产;二是在《物权法》中增加某些动产担保类型,如允许企业存货、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

此前,世行调查了130个国家,只有22个国家没有规定应收账款质押,这些国家多是由于其担保方面的法律一直未进行修改,中国是其中之一,其他国家包括刚果、多哥、约旦、老挝等。因此,课题组认为,《物权法》有必要根据担保实践的需要,设计出具有操作性的应收账款担保制度。

银行的另一个心结——害怕在贷款违约后“赢了官司输了钱”,显示了优先权原则的重要性。由于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依据,银行常常被排在受偿顺序的最后,债权落空。因此,报告建议应在“登记在先,受偿在先”的原则下,确立清晰、明确的债权排序机制。

令调查人员吃惊的是,中国担保物权登记机关十分混乱。梁冰说,国内至少存在16个以上的动产担保登记部门,登记内容复杂,成本高,登记部门相互之间、同一登记部门内各地区之间很少联网,难以查询。有些担保权甚至因为在法律中没有规定登记部门,使当事人无处登记。

由于缺乏便捷的执行机制,银行与债务人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只能走司法程序,整个过程费时耗钱,而担保物价值常常因执行时间拖延而流失殆尽,银行最终所得无几。

调查显示,担保物权的实现时间包括取得法院实体判决的时间和执行判决的时间超过两年的占50%,一年半至两年的占25%,担保物实现金额平均只有债权的46%。刘萍举例说,西部地区的一家银行在对一个企业的诉讼中,标的只有800万,光司法成本就支付了500万。这类情形在调查中比比皆是。

上一篇:自愿连锁助中小零售企业有效对抗沃尔玛死亡圈 下一篇:钢铁十强暗商联合重组 淘汰5000万吨落后产能

天津发电机出租

秦宗权

勾臂垃圾车

貂皮回收

化妆品oem代工厂家

反光膜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