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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出台交换式电源

时间:2022/08/10 22:21:43 编辑:

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出台

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出台 2016年03月11日 来源: 从去年下半年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开始修订的消息就受到业界普遍关注。今年4月初,商务部、工信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尽快修订《办法》被写在《意见》的显著位置,足见国家对此事的高度重视。          历时近一年的《办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各部委正在对修订稿进行最终审核,出台日期指日可待。          《办法》体现三大政策亮点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军表示,新修订的《办法》体现了三大政策亮点。          首先是通过限定供应商的强势行为,平衡经销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变不平等为相对平等。例如针对经销商反映强烈的压库、搭售等不合理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如果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供应商给予相应制裁。另外,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规定,供应商不能过分干涉经销商的建店行为,尤其是禁止向经销商收取建店保证金,禁止指定建店施工单位、用材、装饰材料、办公设施、维修通用设备等。此外,汽车供应商不得强制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模式,首次授权经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不得以各种形式的末位淘汰取消授权等规定在《办法》中也有所体现。          其次是建立行业监督机制。作为《办法》的补充,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与之配套的总经销商经营技术规范和授权品牌经销商经营技术规范,以及一份总经销商与授权经销商签订的授权合同范本。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宋涛介绍,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设立总经销商和授权经销商需要具备的条件,合同范本则是供总经销商和授权经销商签订授权合同时参考,其中明确规定了不得有违反公平的歧视性条款。二者正式实施后,商务部、工商总局将委托汽车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专家根据技术规范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同时根据合同范本对授权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这些评估、审查意见将作为总经销商和授权经销商的审批、备案参考。          第三,健全经销商和供应商的退出机制。以往经销商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退出销售网络,都必须承担因店面、场地、库存等所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而供应商的退出不仅会给经销商带来损失,消费者也会受到牵连。比如,南京菲亚特退市后,其售后工作一度陷入混乱状态,给消费者维修保养车辆造成很大麻烦。这些问题都将在修订后的《办法》中加以规范,在法律上保障三方权益不受损害。          正如沈进军所说,《办法》的修订稿实际上是供应商与经销商力量博弈的产物。据一位多次参与意见征询会的专家透露,由于《办法》的修订内容大多是针对供应商的限定条款,生产企业方面的反应比较激烈,不过经过多次沟通,双方都相应做出妥协,对于最终的修订稿,经销商比较满意,而厂家也表示能够接受。          《办法》力图打破进口车总经销商的独家进口权          相对于国产汽车市场,近两年我国进口车市场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更多问题。据宋涛透露,新修订的《办法》或将对进口车管理做出较大调整。          由于2005年《办法》实施后,进口车供应商完全控制了货源、销售渠道以及售后服务,造成了供应商一言九鼎、经销商话语权弱的失衡局面,再加上进口车市场监管存在漏洞,使得厂商关系失衡表现尤为明显。去年,先后出现雷克萨斯、沃尔沃、现代等多个进口车品牌经销商集体起诉供应商的事件,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宋涛说,在制定《办法》的目的中,很重要的一项是将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华设立的总经销商作为厂家代表,对消费者负责。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赋予总经销商独家进口权保证车辆来源可靠,这一点虽然对规范汽车流通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客观上也剥夺了境内企业的合法进口权,而且在实践中总经销商与经销商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仍存在模糊性,很多责任依然由经销商承担。          “在《办法》第六条中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在修订版的讨论中有人建议删除‘一般’以及‘一家’的表述,改变总经销商的惟一性,从根本上解决总经销商和授权经销商权责失衡的局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指出,“如果删除‘一家’的表述,可以使国内有实力的汽车经销企业有机会成为总经销商,并为政府和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留下政策接口和空间。”          不过,该位专家进一步指出,在目前各大汽车生产企业已在中国设立了独资总经销商并且全面掌控进口、分销、网络规划等权利的情况下,改变总经销商惟一性的做法是否能够收到实效存在疑问。因为汽车生产企业原先设置的总经销商,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支配地位,即使出现新的总经销商,也可能无力与之竞争。另外,如果新的总经销商仍然与生产商存在资本关系,那么不论是一个、还是几个,其与生产企业仍然是利益共同体,还是无法实现真正的市场竞争。          在《办法》实施之前,很多经销商都拥有汽车进口权,比如地区代理商,但是在总经销商制度确立后,外资生产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了独资或者控股的总经销商后,只向总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众多经销商因此丧失了汽车进口权。          宋涛指出,合法的进出口贸易权是法律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部分,因此在《办法》的修订建议中另一条政策亮点便是总经销商的独家进口权有可能被分解,即在汽车产品进口来源合法的前提下,汽车品牌经销商既可以向总经销商取得授权品牌汽车,也可以自行从生产企业直接取得授权品牌汽车,从而为我国进口车市场营造一个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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