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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栖霞

时间:2022/08/12 19:07:30 编辑: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011年12月10日 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 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 焚烧量  焚烧炉每小时焚烧危险废物的重量。  3.5 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6 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残渣经600℃(土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 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8 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9 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100%  式中:[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10 焚毁去除率(DRE)  指某有机物质经焚烧后所减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DRE=(Wi-WO)/Wi×100%  式中:Wi-被焚烧物中某有机物质的重量;  Wo-烟道排放气和焚烧残余物中与Wi相应的有机物质的重量之和。  3.11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 二恶英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 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4 技术要求

4.1 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二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4.1.2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4.2 焚烧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4.3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  4.3.1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见表1。  ───────────────────────────────────  焚烧量(kg/h)        废物类型       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  ───────────────────────────────────  ≤300          医院临床废物             20  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第4.          2条规定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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